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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20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第2页/共2页)

p;   但只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没有讲这个乔丹是国外的知名篮球明星乔丹,那么他们就不需要负责任。

    还有就是从姓名上来讲,张远直接否定了乔丹的这一姓名,也就是在国内的名字。

    可以说整个反驳都充满了诡辩,打着擦边球。

    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利用了乔丹的名气,而又规避了法律的风险。

    一举好几得,百利而无一害。

    更关键的是。

    对方虽然是诡辩,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说的并没有任何问题。

    因为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联想到是国外的乔丹。

    这是消费者的主观和行为所引起的。

    这一点儿的确是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不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

    她也不知道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进行反驳。

    深吸口气。

    李雪珍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进行辩诉。

    因为再陷入这个话题当中,她知道,自己还是吃亏的。

    李雪珍小脸紧绷,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方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李雪珍当即从自己身旁拿出了两块面板。

    一张是乔丹成名的飞人样板——空中扣篮的姿势。

    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李雪珍表情严肃的看着被告方席位,然后开口:

    “这两张面板是按照1比1来进行复原的图板,一张是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空中扣篮姿势图。”

    “另一张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

    说着这话的同时,李雪珍将两张面板折叠在一起。

    乔丹的成名飞人样板中间是镂空的,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面板折叠在一起。

    完全吻合。

    李雪珍双手举着吻合的两张面板,开口:

    “从对比当中能够明显的看出来,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与我方当事人,也就是乔丹先生的最著名的空中飞人姿势,也就是在空中进行投篮的姿势1比1吻合。”

    “这一点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解释?”

    张远在听到李雪珍的质问的时候,不自觉的笑了笑。

    怎么进行解释?

    这一点可太好进行解释了!

    张远看着李雪珍手里面的两块面板,然后笑着询问:

    “我想请问一下原告方。”

    “你拿着的两张面板,关于你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面板很清晰的刻着五官,以及相关的姿势。”

    “可是我方的商标上有什么明显的特性没有?”

    “你方商标上有明显特性!”

    李雪珍小脸严肃继续开口:

    “这个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不是明显性的标志吗?”

    张远听到这话,脸上洋溢着胜券在握的笑意:

    “举着篮球的空中飞人的姿势?”

    “对!”

    “这是乔丹的标志性动作。”

    听到李雪珍的话,张远继续开口:

    “这是乔丹的继续动作,那好,我想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另一个面板。”

    说话的同时,张远同样拿出了两块面板,一张面板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

    另一张面板是一个无脸人举着乒乓球拍的动作。

    “请原告方律师看一下我方的这两幅面板。”

    “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商标的意义在于运动,我方公司也是,主要以销售运动服饰跑鞋为主要销售目的。”

    “所以我方的商标中蕴含的有运动的意义。”

    “乒乓球也是我国广泛的一种运动方式。”

    “是我们国家的国球。”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看清楚。”

    “我们的商标是一个人在举着乒乓球拍,明白吗?举着的是乒乓球拍,不是篮球!”

    “再者。”

    “我方并不明白什么叫做空中飞人的姿势,这一个姿势是某一个人的专属吗?还是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商标的情况?”

    “如果这个空中飞人的姿势是个商标,或者说其他人都不能用的话,那么,我方对于侵权的事情无话可说。”

    “我们会进行立即整改。”

    “可是如果只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做出了他的标准,或者说他的成名动作,而我方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他类似。”

    “从这一点上讲,我方并不认为我方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为什么那么说?”

    “因为的确没有任何的标识性,或者说特殊性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有着侵权的行为。”

    “原告方不能讲,我方因为拿着乒乓球拍的动作和你方当事人的出名姿势有着类同点,就控告我方有侵权行为。”

    “这不符合法律的依据,也不符合认定的条件,”

    “以上就是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来的问题进行的回答。”

    “我向审判长申请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张远满脸笑意的望向原告方席位,对于这场官司,他胜券在握。

    单单从原告方列举的这两个案例来讲,说实话,并没有什么太多的针对。

    很容易进行反驳。

    就比如说那个空中飞人的姿势,你说你拿着篮球,我说我拿着乒乓球拍,你有什么办法?

    你说你篮球是运动,难道我乒乓球就不是运动了?

    我乒乓球还是国球呢!

    你要说我不是举着乒乓球拍,硬要说是拿着篮球,那你有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你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篮球,就和你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也构不成任何的侵权行为!

    就算是大众都知道我在擦边,我在借助乔丹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我在法律上能够反驳你,那么我就仍然可以使用乔丹的这个商标!

    有问题吗?

    根本没有问题!

    对于原告方的种种证据,张远早就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胜诉,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

    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

    于是只能扭过头,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请求苏白的帮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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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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