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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20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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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0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

    庭审场上。

    双方的诉讼申请都已经陈述完成。

    梁有成作为审判长,整理着双方的诉讼申请。

    从诉讼申请上来看。

    原告方的诉讼申请中规中矩是正常的诉讼内容。

    但是被告方的诉讼申请就显得有些“炸裂”。

    这场庭审上,被告方不仅反驳着原告方的诉讼申请。

    并且还反手去找原告方进行索赔6000万的赔偿金额。

    说实话.…

    这样的庭审在梁有成的审判生涯中,也非常的少见。

    不过.…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还是看有没有商标的侵权行为。

    毕竟.…能不能索赔成功,或者说能不能反诉成功,主要是依据这一点来进行的。

    所以说虽然被告方的庭审诉求看起来比较离谱。

    但是如果被告方构成了商标的侵权行为。

    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方诉讼申请将会被全部驳回。

    理清思路。

    梁有成敲响法锤,缓缓开口:“目前双方的法庭诉讼申请都已经陈述完毕。”

    “原告方控告被告方商标侵权,关于这一点,请列举你方所依照的事实和证据。”

    “好的,审判长。”

    这一次开口回应的是,坐在苏白身旁的李雪珍。

    李雪珍在本次庭审上作为正式律师,也担任着答辩的责任。

    苏白想的是让李雪珍能够多锻炼锻炼。

    所以在一般的陈述当中,将发言的机会让给李雪珍。

    实在不行了,他再上。

    李雪珍继续开口:“审判长。”

    “我方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在商标上有着侵权的行为。”

    “首先.…”

    “被告方的公司名称以及他的产品名称,都是借助着“乔丹”这一特点,来进行售卖的。”

    “例如说:乔丹一号,乔丹二号篮球鞋等,或者是乔丹某某T恤,短袖运动服等等。”

    “同时.…根据我方调查到的消费者的消费意识。”

    “依照这一项证据来看。”

    “消费者的主观上认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售卖的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篮球鞋,运动服等,是与国际知名球星乔丹有关,也就是我方当事人有关。”

    “从这一点上来看,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售卖的产品,有着故意捆绑我方当事人的个人声誉的行为。”

    “借助我方当事人在国内的粉丝以及名气,来进行盈利。”

    “.….”

    李雪珍在陈述完这一条,还没有开始继续陈述。

    被告方席位上的张远就主动举手示意,并且打断了李雪珍的陈述。

    “等等,请问原告方这一条内容陈述完了吗?”

    李雪珍被张元打断的有些不知所措:“.…陈述完了。”

    “那好,那我想请问一个问题。”

    张远开口:

    “商标侵权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情况,那就是是否是故意的。”

    “侵犯商标与主观故意性有关。”

    “首先,消费者购买我们公司产出的商标品牌物品,我们公司有没有主动的去说这是国外某某某篮球巨星的牌子?”

    “这一点是没有的吧?”

    “根据原告方提出来的证据,这些都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是他们愿意去这么想的,而不是我们告诉他们要这么想。”

    “消费者愿意去想,那与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那总不能说消费者想到的是国外的篮球巨星,这件事情就牵连到我们身上吧?”

    “我们的商标是经过了工商总局认定的,没有不合规的地方。”

    “消费者怎么去想?那是消费者的事情,我们没有主动去说那怎么叫做侵权呢?”

    “所以从这个观点来讲,根本不成立,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

    “再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说法,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

    “伱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乔丹”,本名是什么?”

    “本名是Michael Jeffrey Jordan。”

    “这个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种含义。”

    “每个含义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乔丹。”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难道说国外有一个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们就不能用某某某来成立和注册商标了?”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凭什么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再说了.…本名是英文名称,翻译过来也与乔丹没有任何的关联。”

    “所以说原告方不让我方使用乔丹这个名字来进行售卖商品,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存在什么客观事实的侵犯商标。”

    “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基本没有必要再讲下去了。”

    “因为无论是从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还是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

    “我方都没有借助乔丹,以及没有发表过你方口中所述的当事人“乔丹”与我方的产品有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没有必要性的。”

    “不是吗?”

    张远的一句反问,让原本还在陈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依照法律条件,张远的回答的确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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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开性,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这个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与本人有关的特性特点。

    借助名人的名气进行了高度的重合,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说白了,张远的陈述观点是什么?

    张远的陈述观点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我们干涉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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