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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第1页/共2页)

    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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