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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三章 先搞对方心态(第2页/共2页)

后离开了犯罪现场,被认定成逃逸行为。”

    “先谈谈本案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我方当事人和另外两个人不相识,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交集。

    但是在商场内,另外两人针对我方当事人没有由来就进行言语上的辱骂,我方当事人进行仅仅回了一句嘴,就遭受到了两个人的殴打。

    在此过程中,我方当事人顺手拿了商场里面的刀,而对方两个人丝毫不惧,还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辱骂,并有意且再次实施了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我方当事人正当防卫,导致了两人的死亡,整个过程,没有错吧?”

    吕伟皱了皱眉:“没有错,这是检方提供的过程,但是对于最后一点,属于正当防卫我表示反对,并且目前原告处于庭审阶段,并没有证据表明他是正当防卫。”

    “请诉讼方辩护律师,注意你的用词!”

    好!

    过程经过没错就好!

    是不是正当防卫,苏白目前懒得继续理论。

    苏白露出两颗小白牙:“审判长,我想申请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咚!

    “申请通过。”

    林友平敲响了法槌。

    齐丰在两名法.警一左一右的包围中,面对苏白突袭而来的提问,显得有些紧张。

    苏白给了齐丰一个眼神,示意其不要太紧张。

    等了数秒,齐丰平静下来以后,苏白才缓缓开口:

    “请问我方当事人,当时你在商场内,有刻意留意过商场中摆放刀具的位置吗?”

    齐丰摇了摇头:“没有...”

    “那你当时拿刀的目的是什么?”

    “拿刀的目的..是想吓唬吓唬他们...”

    “那你在杀人以后第一主观反应是什么..?”

    齐丰似乎回忆起来了什么不好的事情,面色痛苦:“第一反应是害怕...”

    询问完这几个问题,苏白看向审判台:“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咚咚!

    “那请诉讼方律师现在开始你的法律解释吧。”

    “好的审判长。”

    苏白整理了一下西装,缓缓开口:

    “刑法上所定义的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继续实施的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有两个特点:

    其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

    其二,行为人对于其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构成才能具备故意犯罪。”

    “如何判定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在本案的过程中:

    第一,我方当事人没有主观的去记刀具摆放的位置。

    第二,我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是吓唬他们,并没有杀害他们的意图。

    由于案件的突发性和不可重复性,我方当事人离开的第一反应是害怕。

    而针对一个青年大学生,在遇到这种事情,难免会有害怕的情绪,这不是单纯的逃逸行为。”

    “更重要的是,根据检方的指控和证据表明,我方当事人身高178,对方两人的身高分别为172和175。

    我方当事人由上而下的划过数刀,想要阻止对方的继续攻击。

    这只是我方的正当防卫动作,并非刻意的结果,造成对方死亡是我方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的行为。”

    “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预见这个结果。”

    “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说,这是一种正当防卫中的应急反应。

    我方当事人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导致了这一结果的出现。”

    “所以,面对指控我方当事人故意杀人的控诉,不能成立!”

    苏白说完,静静的望着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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